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第六部 作者:第六检察部 发布时间:2020-11-24
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11月17日,德阳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广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委派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席法庭。被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和全部诉求予以认可,当庭和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0月,何某春在农田养殖小龙虾,其岳父钟某富帮忙看守虾塘。为避免鸟类捕捉虾苗,何某春和钟某富两人非法架设捕鸟粘网,捕捉野生鸟类,导致14只野生鸟类死亡,1只受伤。被捕捉的野生动物中除乌鸫外,其他野生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经鉴定被捕捉的鸟类共价值4100元。广汉市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将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德阳市检察院审查。
德阳、广汉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多次深入案发地及周边乡镇走访调查,发现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等法律规定,普遍存在架设粘网捕鸟的违法行为。为保护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德阳市检察院对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重点围绕二被告的侵权事实、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举证。二被告承认侵权行为,当庭认错悔错,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及生态修复责任。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5600元,并自愿于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公共场所进行8次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德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密切协作,为全市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两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不仅注重案件本身的办理,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赔偿损失、法治宣传等方式,提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权力优势,带动更多群众提升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意识。
党组书记 雷秀华 | 12-03 |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罗 航 | 07-17 |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余长清 | 07-17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赖 礼 | 07-17 |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黄安军 | 09-17 |
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曹 东 | 07-17 |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何履润 | 07-17 |
党组成员、机关委员会书记 亓方 | 09-17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杨剑川 | 07-17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剑峰 | 09-17 |